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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08

长源电力: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审阅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荆门公司转让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鉴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神马公司”)近年来的经营方向由煤炭销售转为焦炭销售,并综合考虑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国能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公司”)认为对该公司的投资已难以满足燃煤保供的投资目的,且投资收益未达预期,故荆门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神马公司 13.33%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寻找意向受让方,初始挂牌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5,285.18 万元为基础确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若首次挂牌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后续挂牌条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有关规定调整执行。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荆门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荆门公司所持有的神马公司股权为参股股权,公司对其缺乏经营发展管控力,其经营方向转为焦煤销售已不能实现公司电厂燃煤保供的目的,且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较低,转让神马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投资项目结构的优化,促进良性循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荆门公司转让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周彪、汤湘希、王宗军
                              2021 年 9 月 27 日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周  彪

  汤湘希

  王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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