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02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
关于因全资子公司出售房屋所形成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02 年2 月23 日,公司首届11 次董事会决定出资设立银川第二产
业基地。2003 年,该地被变更为商住用途,因公司当时没有自己的房地
产公司,故董事会决定责成经营班子选择一家房地产商合作开发,这样
会有利于公司尽快将土地成本变现;经过一段时间,公司认为成立全资
子公司自行开发可以大大降低了土地过户可能导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
高公司和投资者的回报;于是,公司在2008 年 2 月27 日三届十六次董
事会会议决定同意设立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样,该项
目的一期由公司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二期和三期由公司自己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为了全面核算项目费用和开发经营成果,以及为
了解决两个开发商开发房屋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办理,公司特调整了
房产的开发方式,而公司部分董监高按照2005 年和2006 年有关方签订
的会议纪要和团购协议,所购买的房屋将由于在办理土地证时,涉及购
买了公司的土地资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
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上市公司的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关联自然人
销售产品、商品的行为,所以形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交易标地物是地处公司银川第二产业基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并销售的居住用房中的
16 套房屋,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楼号面积合同总金额
1 张创奇 董事长 16-1-302 136.53 261,555.00
2 钟景明 副董事长 13-1-202 134.821 274,936.00
3 李 彬 董事、总经理 8-1-402 194.202 317,781.00
4 何季麟 董事 9-1-202 134.803 280,315.00
5 陈 林 副总经理 7-3-101 140.475 284,134.00
6 郑爱国 副总经理 8-2-202 129.24 261,008.00
7 姜 滨 副总经理 13-2-102 140.475 289,680.00
8 赵兵 副总经理 21-3-501 106.69 153,333.00
9 赵文通 副总经理 23-3-502 114.06 163,838.00
10 丁建林 监事会主席 14-3-201 129.24 258,581.00
11 马晓明 监事 13-3-202 129.24 271,575.00
12 马跃忠 监事 7-2-101 140.475 283,951.00
13 聂全新 监事 21-4-501 109.29 157,066.00
14 陈福龙 监事 17-1-301 131.25 256,111.00
15 孙慧智 财务负责人 8-3-202 129.24 261,008.00
16 叶照贯 董事会秘书 13-3-201 129.24 263,803.00
小计 2129.271 4,038,675.00
(二)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房屋出售的关联自然人有公司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何
季麟,公司监事丁建林、马晓明、马跃忠、聂全新、陈福龙,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陈林、郑爱国、姜滨、赵兵、赵文通、叶照贯、孙慧智等。
上述关联自然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子公
司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 条第(三)款和
10.1.5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交易价格:以原开发主体与关联自然人等所签团购协议价格
为准。由于2005 年、2006 年该片地所处位置比较偏僻、荒凉,基本无
居住小区、无配套设施,为了尽快收回公司对该片地的投资,公司商请
控股股东工会发动职工与开发商谈判,参照银川相关地段周边市场价
格,以数量不超过700 套(约占总开发面积的一半)、折让比例15%左右的团购折让价格和预付房等形式推动该块地的开发进度。金磊房地产公
司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交款情况做适当调整。
2、 交易结算方式:预付30%房款,房屋封顶交清余款,竣工结算
多退少补。
3、 关联自然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居住用房1400
套左右,折合建筑面积167850 平方米,,本次关联交易总额约为403.87
万元,建筑总面积约为2129.27 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为1.27%
左右。
4、 其他:本交易自购房第一次缴款之日生效,至房屋竣工交付
时结算完成。
(四)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
售其所开发房产的正常业务,总额比例不高,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不是
很大,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依赖性。
(五)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0 年2 月8 日召开的四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议案,
并批准执行与此对应的关联交易协议。该项关联交易应予回避的董事
(五位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事项。
(六) 独立董事的意见
自公司2002 年2 月23 日首届11 次董事会决定出资设立银川第二
产业基地到现在,已历经9 年和4 届董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刘景伟、高
德柱、刘永祥认为:公司在没有自己所属的房地产公司之前,选择与其
他房地产商合作有利于公司尽快将土地成本变现;公司在条件成熟时适
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自行开发,这大大降低了土地过户可能导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公司和投资者的回报;当公司经过努力后仍不能解决
合作方顺利办所开发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时,公司适时调整开发方
式,有利于整个项目的顺利决算,公司部分董监高按照2005 年和2006
年有关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和团购协议,所购房屋形成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超出上述协议以外的单
独优惠,所签协议及价格是公平、合理的,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
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执行该项关联交易。
(七) 备查文件
1. 与各关联人的房屋买卖协议
2. 董事会会议决议
3. 董事会会议记录
4.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5. 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