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122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2 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 人因
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期
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0,300 股。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 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3 月 1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等
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 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2 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 人因
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期
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0,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70%,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故上述 2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17.87 万股,按照授予价格 4.59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
孰低值。故上述 1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3.08 万股,按照授予价格 4.59
元/股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部分第(四)节“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的规定,1 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
控制的客观原因产生岗位调动,虽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
2025 年 8 月 26 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并已解除岗位聘任协议,不适合继
续对其激励。参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部分第(四)节“因不
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激励对象处
理的方式,1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3.08 万股,按照授予价格 4.59 元/股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 110.2977 万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变动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 64,397,730 12.75% -240,300 64,157,430 12.70%
份
1、高管锁定股 2,112 0.00% 0 2,112 0.00%
2、股权激励限售 5,113,800 1.01% -240,300 4,873,500 0.96%
股
3、向特定对象发 59,281,818 11.74% 0 59,281,818 11.74%
行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 440,830,532 87.25% 0 440,830,532 87.30%
份
三、股份总数 505,228,262 100.00% -240,300 504,987,962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律师的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 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