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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19-10-2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证券代码:000958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序号                          交易对方

              1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九年十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分别就本次重组提供信息及文件资料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2、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人同意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可依赖本承诺函主张权利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

  三、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企业同意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可依赖本承诺函主张权利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

  四、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该机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订说明

    1、经营及财务数据更新

    涉及标的资产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3 月两年及一期经营及财务数据,已
更新为标的资产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两年及一期经营及财务数据。

    涉及上市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 1-3 月一年及一期备考财务数据,已更新为上市
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一年及一期备考财务数据。

    2、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二)审批风险”,“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二)审批风险”中更新了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3、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二、本次交易符合东方能
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组上市前后就公司主业拓展和转型、资产注入等所作安排、承诺、协议”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东方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组上市前后就公司主业拓展和转型、资产注入等所作安排、承诺、协议等。
    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风险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未来各业务构成、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主要经营风险预计变化情况。

    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

    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
情况”之“(三)本次交易无需银保监会等标的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需要银保监会等标的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股权变更是否涉及股东资格管理及审批。


    7、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五)整合风险”,“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五)整合风险”对因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转型升级引发的整合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8、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
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

    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以及“五、先融期货”之“(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先融期货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有无变更或撤销安排,纳入资本控股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及其对资本控股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1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四)
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与其他金融平台公司在持牌、股权结构、业务规模、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异同、竞争优势和主要风险。

    11、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七)
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作为金融控股平台是否存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内部交易、内部担保、资本充足率重复计算的情形。

    12、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七)
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资本控股及其下属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体系,资本控股信息披露制度等。

    13、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之“(一)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之“(一)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资本控股作为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

    1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