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对于拟实施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二、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选取了“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上述四类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能力以及运营质量,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完备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并有效约束激励对象。
综上,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