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长投安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安华酒店”)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长投安华酒店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其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其融资用于生产经营。本次担保事项长投安华酒店其他股东提供了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