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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3

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同意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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