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同意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