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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30

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高管人员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高管人员在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袁泉、李少宏、张红、刘伟、余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张红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张红在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张红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余涛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余涛在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余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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