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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四川双马: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4-25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0,920,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83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0,91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0,005,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27%。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公司总股本为763,440,33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3,893,057股(截至会议召开日,该数量无变化),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759,547,276股。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6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5%;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15,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373%;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4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595,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248,264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943%;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6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5%;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15,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373%;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4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52,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05,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028%;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预算方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52,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05,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028%;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发展战略》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52,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05,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028%;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6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5%;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15,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373%;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4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595,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248,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943%;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0,920,42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19,652,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305,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028%;反对1,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金凤、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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