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2-012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 改(1993)1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体改(1993)1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立,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069595043。
914200007069595043。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下列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之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要约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其他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通过授权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形式由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其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相
互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