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21 年 08 月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10 日经湖北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会员“鄂改(1993)1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经湖北省汉
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999 年 5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54 号文”批准,本公司
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 5,500.00 万股,并于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20,515.00 万股。
2000 年 9 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 20,515.00 万股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
送红股 1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2 股,送转股后的总股本为 26,669.50 万股。
2005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减少注册资本议
案》,全体非流通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 1:0.63 的比例缩股,股改完成后的总股
本变更为 20,526.649 万股。
2006 年 10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87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
行股票 6,00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26,526.649 万股。
2006 年 12 月,公司 200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的25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760.00
万股,授予日为 2006 年 12 月 11 日,共分三期行权,其中第一期未行权。
2007 年 5 月,经 2007 年股东大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以资本公积、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 25,996.116 万股,送转后股本总额为 52,522.765 万股。
2007 年 10 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所属行业变更为“房地产行业”。
2008 年 5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增发不超过 18,000.00 万股人民币(A)股。本次公开增发实际发行股份数为 18,000.00 万股,
增发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70,522.765 万股。
2009 年 12 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
权行权条件达到,向谭功炎、张守才、夏木阳等 19 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由激励对
象以调整后的行权价 4.51 元/股的价格参与认购的方式,增加股本人民币 475.20 万元。公
司变更后股本总额为 70,997.965 万股。
2010 年 11 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
权行权条件达到,向谭功炎、夏木阳、胡朔商等 20 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激励对象
以调整后的行权价 4.41 元/股参与认购的方式,增加股本人民币 237.60 万元。公司变更后
股本总额为 71,235.565 万。
2015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7 号文”核准,本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9,041.63 万股,实际发行 23,696.68 万股,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增发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94,932.247 万股。
2017 年 10 月,经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向
56 名股权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220.00 万股,增加股本 2,220.00 万元,公司变更后股本
总额为 97,152.247 万。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对 1 名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减少股票 906.00 万股,公司变更后股本总额为 96,246.247
万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2,462,474.0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
币 962,462,474.00 元,实收资本(股东)情况详见附注(六)35。
1、 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 1 号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 1 号
2、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集团系以房地产行业和金属制品业为主的综合类经营,主要产品、劳务包括: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及租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销售、出口业务;
高新技术的开发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
3、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本公司母公司为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最终母公司为湖北
省汉川市钢丝绳厂。
4、 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批准报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95 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
主体中的权益”。本集团本年合并范围比上年减少 4 户,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
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
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
团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1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
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
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7“收入”中的各项描述。关
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6“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集团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集团及境内子公
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
币确定美元、澳元为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
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
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
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
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
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
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
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
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
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
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
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
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
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