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报销购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责任。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 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
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 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
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条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5%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行股份的 5%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 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告、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上述报告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 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
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表人声明。 表人声明。
第四十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三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六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9.3 款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1.3 款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十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条 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