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以人民币元表述)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62 号《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由宣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7 日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4,950 万股,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基金配售 550 万股,于 1999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29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9,800.00 万元。
2006 年 10 月,宣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河北宣工机械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工发展”)收购, 2008 年 3 月 18 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宣工发展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7 年 6 月 18 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与河北欧
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重工”)、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雷沃”)签署了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国控公司受让了欧力重工持有的本公司 19.01%(股改前比例)的股
权,2007 年 7 月 4 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2007 年 7 月 31 日,国控公司与宣工发展的四十二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与张
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签署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国控公司受让宣工发展股东 100%
股权,宣工发展成为国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关于核准豁免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文件中,同意豁免国控公司因间接收购而持有和控制本公司 10,174.2167 万股(占总股本 51.38%)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至此国控公司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
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公司以流通股份总数 5,5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 3,300 万股,流动股股东持有
的每 10 股获得 6 股的转增股份,非流动股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份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2008 年
5 月 5 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9,800.00 万元。
2010 年 6 月 21 日,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国资委”)下发《关于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控公司所持宣工发展 100%国有股权委托河钢集团持有。
2015 年 5 月 19 日,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划转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管理[2015]33 号)文件要求,完成将原国控公司持有宣工发展 100%股权无偿划转河钢集团持有的手续,至此河钢集团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2017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向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36号)核准,公司向四联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香港”)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 A股股份 25,000.4555 万股,其中向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5,141.4333 万股、向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物贸易”)发行 6,250.1139 万股、向俊安(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安实业”)发行 2,482.7607 万股、向中嘉远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远能”)发行 1,126.1476 万股,用于购买河钢集团、天物贸易、俊安实业、中嘉远能持有的四联香港的股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人民币 44,800.4555 万元。
2017 年 8 月 11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向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3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 20,472.4406 万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3,937.0078 万股、向国泰君安君享宣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 3,543.3070 万股、向新余市诺鸿天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2,755.9055 万股、
向北信瑞丰点石 3 号资产管理计划发行 2,362.2047 万股、向林丽娜发行 3,937.0078 万股、向余
斌发行 3,937.0078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5,272.8961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更名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7007158386594,注册资本:652,728,961.00 元。注册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刘键。
截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本公司总股本为 65,272.8961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45,472.8961 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00.00 万股。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15,541.063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3.81%,通过宣工发展间接持有本公司 7,036.9667 万股股份、间接持股 10.78%,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包括母公司以及 10 家子公司或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公司属于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铁矿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冶金机械、环保机械、矿山机械、专用车辆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维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南非帕拉博拉铜矿、磁铁矿、蛭石矿的开发和运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后认为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不存在可能导致持续能力发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0 年 0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0 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
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自行决定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