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 140 号),要求佳电股份就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延期议案被否决的后续履行安排作出说明。佳电股份经函询哈电集团并梳理相关情况,对问询函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一、目前构成同业竞争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主要财务数据、构成同业竞争的详细情况等,并说明未能解决同业竞争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
(一)同业竞争资产的具体情况
截至目前,哈电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与佳电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仅有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动装”)一家公司。佳电股份与哈电动装所属领域均为电动机行业,但主要产品有较大区别,佳电股份主要业务为防爆电机、起重及冶金用电机和中小型普通电机;哈电动装主要业务为核主泵、核电机、核主泵及核电机材料、大中型同步电机、异步电机、直流电机、交交变频电机、特种电机等。2009 年以来,哈电集团对哈电动装业务进行重新定位,由普通电机产品向高端核电主泵相关产品转型,先后投资 10 亿元建设了核电设备制造基地,承担了 AP1000/CAP1400 核电主泵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哈电动装由于自身生产设备、生产场地和生产工艺布局均已固化,涉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厂房、设备等均属于共用资源,相关资产情况难以按产品划分清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哈电动装总资产 353,275 万元,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合计 80,726 万元;上半年实现总营业收入 43,067 万元,全年预计营业收入 98,725 万元。
(二)未解决同业竞争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近年来,佳电股份和哈电动装在普通电机市场上还存在少量的竞争,竞争产品主要集中在普通高压电机和变频电机方面。根据 2011 年至 2019 年统计数据,哈电动装年度普通高压电机和变频电机订货合同相对规模较小,且呈逐年下降趋势,2019 年哈电动装普通高压电机合同收入占比佳电股份普通高压电机合同2.47%,变频电机占比为 0.41%,合计约 1.55%左右。从合同数据可以基本看出,两公司间的同业竞争产品占比较低,同业竞争问题对佳电股份的影响较小。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后续履行安排,包括履行方式、时间节点、可行性等,你公司就督促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已采取的措施,并自查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后续履行安排
哈电集团提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方案为:佳电股份收购哈电动装 51%股权,可
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较长。目前,哈电集团正在积极研究采用“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做为过渡性措施,委托佳电股份管理哈电动装,力争于 2021 年 11 月底前完成决策程序。在委托经营期间,哈电集团将继续推进股权收购工作,计划选定 2022 年一季度末为新的评估基准日,重新启动审计、评估等工作,继续执行股权收购方案,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在重启审计、评估之前,哈电集团将积极捋顺电动机产业业务,并同步向相关监管机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和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争取获得各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
(二)公司就督促控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的措施
经自查,佳电股份董事会在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期间,严格履行了向控股股东提醒的义务,多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发出提醒函,督促控股股东按期完成承诺事项,尤其在哈电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延期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后,佳电
股份四次书面提醒哈电集团,督促其继续履行承诺,研究制定后续解决计划及措施。2020 年以来,佳电股份向哈电集团呈报的书面报告情况如下: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事宜佳电股份向哈电集团函询的情况表
序号 时间 函询方式 函询标题
1 2020 年 9 月 27 日 书面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即将到期的提醒函
2 2020 年 11 月 11日 书面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即将到期的再次提醒报告
3 2021 年 5 月 11 日 书面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即将到期的再次提醒报告
4 2021 年 6 月 10 日 书面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即将到期的提醒报告
5 2021 年 7 月 7 日 书面文件 关于哈电集团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延期议案未获
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
6 2021 年 7 月 15 日 书面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延期未获通过后续解决措施
的报告
7 2021 年 8 月 27 日 书面文件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的
约谈提醒报告
8 2021 年 10 月 15日 书面文件 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进展的提醒报告
综上,佳电股份董监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来,佳电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督促控股股东按要求履行承诺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