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公司对主氦风机成套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壮大核电产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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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昌 金惟伟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