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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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