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经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地了解和审查,公司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
经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地了解和审查,认为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的情形,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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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