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0 年 1 月 1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52 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0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77 万股
5、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7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次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上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将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
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
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5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152 名,首次授予数量 877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职务 授予股数(万股) 占授予总数的 获授权益占公司
百分比 股本总额比例
刘清勇 董事长 18 1.85% 0.04%
姜清海 总经理 18 1.85% 0.04%
张井彬 总会计师 15 1.54% 0.03%
安文举 副总经理 15 1.54% 0.03%
聂传波 董事会秘书 10 1.03%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147 人 801 82.15% 1.64%
合计 152 人 877 89.95% 1.79%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 元/股。
4、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27 日。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第一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二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三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四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相 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 1/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解除限售条件
7.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较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75 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