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4-019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推进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新型城镇
商业战略,本公司拟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保险”)旗
下的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签署《中再—嘉凯城城镇
化发展股权投资计划合作合同》,设立“中再―嘉凯城城镇化发展基金”。基金发行
规模为不超过50.01亿元,专项投资于符合本公司和中再资产预定投资标准的提升、
引领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项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生效条件: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合同下所拟交易,并授权签署合同;投资计划
获得保监会备案/核准或经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且投资计划获得的有效认购
资金金额达到18亿元。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合同涉及的投资计划尚需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核准。
3、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中再―嘉凯城城镇化发展基金”
将加速推进公司城镇商业战略的实施,提升公司房地产金融的实力,对公司未来的
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上海凯思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思达”)
法定代表人:赵卫群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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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318弄5号402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
代理记账)。
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308室
经营范围:城镇规划及设计,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投资,(不
含房产开发),建筑与安装,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品),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国内各类广告,企业管理、营销策划咨询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百货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威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股权结构:中再持有其70%的股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
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10%的股份。
中再资产是中再保险旗下专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是全国首批成立并
运营的四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股份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自有资金、保险资金以及受托资金的投资与管理。最近三年与本公司
无其他业务往来,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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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基金要素
(1)投资方向:提升、引领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项目等,包括城镇化的商
业、办公、保障房、旧城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新城镇化居住类项
目等,尤其是城镇商业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资金需求的不同时点,投资形式可以
灵活运用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投资形式参与土地取得、项目开发、
物业持有等各个环节,其中以参与建设开发阶段为主。
(2)基金规模及出资:基金总规模50.01亿元,其中一期发行规模不超过30.01
亿元人民币。凯思达为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缴纳第一笔资
金的同时,出资100万元,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不变;城镇化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
伙人,以现金出资,出资额需要占到基金每笔募资规模(不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出资)的20%。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占比80%,由中再资产设立投资计划出资认购。
(3)基金期限:基金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到位之日满6周年之日终止。
基金每笔实际募资满4年,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双方均有一次将
该笔募资提前到期的选择权。
2、各方权利义务
基金设投资顾问委员会,共5名成员,其中:凯思达委派3名委员,中再资产
委派2名委员;投资顾问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和处置等进行决策,经五分之三(含)
以上的委员同意,即视为通过;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代表对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
权。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城镇化公司: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直接
或间接股权、债权投资不低于资金峰值的20%;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
下对所有资产的处置有优先受让权。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中再资产及其安排的其他机构投资人:以其投入基金
的金额获取约8%/年的投资收益,每半年分配;有权委派2名人员为基金投资顾问
委员会委员。
普通合伙人---凯思达: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收取有限合伙企业实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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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出资的1.9%/年的基金管理费(不含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以及根据约定取得的超额收益分配;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