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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8


  证券代码:000915证券简称:山大华特公告编号:2018-013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和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6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15:00至2018年6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崇学文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名,代表股份55,400,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19%,其中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50,890,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7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  名,代表股份4,510,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6,85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8%。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79,8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208%;4,402,8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4%;1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435,5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38%;4,402,8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95%;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76,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52%;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0%;1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432,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86%;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7%;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36,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30%;4,44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52%;1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392,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52%;4,44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81%;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57,4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04%;4,442,8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413,1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71%;4,442,8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2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决定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34,331,485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94,3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70%;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450,0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53%;
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聘请2018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76,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52%;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0%;1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432,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86%;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7%;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

    7、“关于聘请2018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36,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30%;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30%;5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392,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52%;4,40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7%;5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1%。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50,936,7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30%;4,445,9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52%;1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392,4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52%;4,445,98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81%;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⑶表决结果: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①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②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3小项修改为: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的杜鹃、张俊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