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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景峰医药: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刘润辉先生、彭龙先生、钟少先先生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景泽生物医药(合肥)有限公司 1.8328%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拟出售参股公司景泽生物医药(合肥)有限公司1.8328%的股权,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润辉                  彭  龙              钟少先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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