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
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65 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77,885,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37%;其中中小股东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20,913,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2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6,971,62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07%。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8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09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9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8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09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9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子公司土地收储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8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09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9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同意 177,8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09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9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