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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彩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公告日期:2002-04-25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五
日在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宾馆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
210,284,525股,占公司总股本301,000,000股的69.8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洪理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度董事会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度监事会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1年度公司净利润33,784,697.30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519,992.01元,提取法定公益金3,519,992.01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5,311,669.63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2,056,382.91元。
二○○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股利,以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30100万股
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
    5、审议通过了《预计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预计将于二○○二年度结束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二○○二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30%,占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约为15%,分配
方式主要为现金股利。具体方案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
    6、审议通过了《二○○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0,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将公司部分资产抵押进行融资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同意210,279,02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0股,弃权
5500股。
    8、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210,284,52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决定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二年度审计机构。
    9、审议通过了《购买控股股东部分资产的议案》。在表决本议案时,关
联股东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作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二○○二年度采购关联方商品的议案》。同意28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25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彩股份”)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唐
民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飞彩股份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飞彩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飞彩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按规定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于2002年3
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更正公告刊登于同月26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告时间距2002年4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业已超过30
日;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5日,在宣城市飞彩宾馆会议室按公告的要求
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
210,284,52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86%;各股东均为截止到2002年4月16日交
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飞彩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
清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6、
《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7、《将公司部分资产抵押进行融资的预案》;
8、《聘任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9、《购买控股股东部分资产的预
案》;10、《2002年度采购关联方商品的预案》。其中,第9、10项议案表决时
关联股东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作了回避。上述十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飞彩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民松
                                           2002年4月25日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25日在安
徽省宣城市飞彩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洪理芳召集和主持。
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二○○二年第
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