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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裁定转让的提示性

公告日期:2001-02-08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裁定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近日获悉,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称“商业外贸”)所持中商股份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被法院依法裁定给泰山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投资”),本公司董事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业外贸因其逾期未及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称“浦发行”)偿还债务及罚息,共计61,881,311.10元,浦发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中院”)申请冻结了商业外贸及其债务担保人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中商集团”)所持中商股份的31,930,000股、29,000,000股法人股及其红股、配股(详见1999年3月15日《中国证券报》)。
    为了解决上述债权债务,在一中院的主持下,浦发行、商业外贸、中商集团及泰山投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泰山投资以每股2.1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商业外贸持有的中商股份的29,467,291股法人股,价款总计61,881,311.10元。用以偿还浦发行的全部债务。泰山投资并以此取得该法人股的所有权。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一中院下达了(2000)一中执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泰山投资自愿出资购买被执行人商业外贸持有的中商股份的法人股29,467,291股,按每股2.1元购买,共计61,881,311.10元整。
    二、泰山投资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分三次如期将购买价款61,881,311.10元整代被执行人支付给浦发行。
    三、浦发行收到上述价款后,被执行人商业外贸、中商集团所欠债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四、泰山投资如期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依法取得商业外贸持有的中商股份的29,467,291股法人股及其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五、被执行人商业外贸、中商集团有义务配合泰山投资办理股份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浦发行亦应协助办理。
    由于上述股份为发起人法人股,因此该等股权的过户手续要在中商股份成立满三年即2001年5月29日后才能办理。
    根据商业外贸与泰山投资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详见2000年11月22日《中国证券报》),商业外贸所持中商股份的全部股份所代表的股份权利在本裁定未执行完毕之前仍委托泰山投资行使。
    上述法院裁定执行完毕后,泰山投资将持有本公司29,467,291股及其法定孳息,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商业外贸将持有本公司2,462,709股及其法定孳息,按上述《股份托管协议》,商业外贸所持这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股份权利仍将委托泰山投资行使。
    目前,上述裁定正在执行中,本公司将视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股份托管协议》外,泰山投资与中商股份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附:泰山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泰山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1995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法人代表林荣强,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基因工程、因特网网络技术、防伪印刷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本企业研制新产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智能IC卡及其系列产品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