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我们对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我们对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独立董事积极、充分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能够满足子公司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孔祥忠、陆正飞、占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