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预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快速积极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并合法合规。
2、本次股权回购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运营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股份回购是非常必要的。
3、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比较低,因此利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
4、拟回购股份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有利于公司优化
资本结构及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股份回购预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铁军__________________
胡 智__________________
DengFeng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