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2015年第三季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证券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开展证券投资的同时,公司应该持续完善业务制度,明确投资理财业务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同时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内部问责制度,以增强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
对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尤其应该加强风险防范。即使已指定相关部门评估投资风险,也应该在投资过程中杜绝投机行为,要严格执行公司已建立起的《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期货管理制度》,并应持续增强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细化操作流程,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铁军__________________
胡 智__________________
王 璞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