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公司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拟引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实际控制基金——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正式设立,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简称“碳中和基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吉电”或“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 15.50 亿元,对标的公司持股不超过49.35%。碳中和基金对标的公司增资后,拟将该标的公司整体委托给国家电投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国家电投再将标的公司的基建管理、安
全生产管理、运营、人事管理、印鉴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账户资金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及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诉讼等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事项以整体委托方式转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公司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事项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引进基金增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角度考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内部资产配置和财务结构,加快转型发展步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