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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4

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聘任谢晶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总会计师候选人简介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谢晶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同意聘任谢晶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二、公司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拟引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实际控制基金——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正式设立,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简称“碳中和基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吉电”或“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15.50亿
元,对标的公司持股不超过49.35%。碳中和基金对标的公司增资后,拟将该标的公司整体委托给国家电投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国家电投再将标的公司的基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运营、人事管理、印鉴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账户资金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及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诉讼等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事项以整体委托方式转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吉林吉电增资,引进权益资金,释放公司投资空间及提升投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财务结构调整,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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