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工银投资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工银投资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参与设立吉电清能基金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引入外部资金共同进行项目投资、获取更多清洁能源资源,
促进财务结构调整。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公司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氢能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