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续聘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在圆满完成各年度报表的审计工作任务外,还从提高公司会计核算能力,加强公司内控方面给予了指导和建议。在审计过程中,中审众环事务所很好地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恪守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性。鉴于双方合作良好,拟续聘中审众环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议案》及相关文件,认为中审众环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任务,较好的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