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1.中审众环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拟续聘中审众环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