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1-04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相关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与 Clean Energy Concepts.(中文译名:约旦清
洁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公司”或“CEC 公司”)、珠海锂
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源公司”)在 2011 中国(宁夏)
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暨第二届中国阿拉伯国家经贸论坛上签署了相
关合作意向协议。现将相关合作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清洁能源公司签署的预投标协议相关情况
(一)清洁能源公司简介
清洁能源公司是经约旦工业和贸易部批准成立的一家私人股份
公司,注册地址为:P.O. box 5533 Amman 11953, Jordan,注册号
为 642,法人代表为贾马尔.巴德兰。
(二)预投标协议主要内容
1、鉴于 CEC 公司已经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针对约
旦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发布的关于 2011 年发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的邀请
提交了意向函。因此,一旦该意向函被约旦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受理,
双方将组建以联合投标为目的的特立公司,并在该公司的框架下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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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2、银星能源公司将享有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权益:
(1)光伏电站的整体设计方案,详细的技术文件,具体的设计
规划图纸,运营和维护手册以及电站操作人员的培训;
(2)供应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镀锌支架;
(3)提供逆变器、所需的电线和电缆、汇流箱和相应的配电柜
及配件,提供包括用以正确操作电站运行的控制系统以及和协调电站
间的控制设备;
(4)产品的认证、为清洁能源公司工程师提供详细的培训和能
力建设等。
3、清洁能源公司将享有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权益:
(1)为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设备的安装提供必备的劳力;
(2)项目的选址,基础工程,钢结构的加工;
(3)提供需要当地购买的原材料如电线电缆等;
(4)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
(5)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将电站并入国家电网;
(6)运营维护电站 25 年等。
4、远景协议的执行
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双方进入“远景协议”:
其一、履行“远景协议”的前提为双方能够预先具有资格以及优
先向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提交关于项目的融资以及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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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现金流报告的基础上获
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优势融资条件。
5、项目融资
据了解,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融资的主要来源,剩余部
分由双方共同承担。清洁能源公司和银星能源公司将在“远景协议”
中就项目投资中除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的部分中各自承担的投
资比例达成共识。
二、公司(甲方)与锂源公司(乙方)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相关
情况
(一)锂源公司简介
锂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
币,实收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珠海市吉大景山路 188 号粤
财大厦写字楼 2406,法定代表人为纪玉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及电池、电池设
备、电池管理系统、电动车动力总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电
池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不设店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
系统服务及软件开发(设计许可和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锂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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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锂源电动汽车集团
(香港)有限公司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经审计,截至 2010 年末,锂源公司总资产 13,800 万元,净资
产 5,900 万元。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锂源公司总资产 11,300 万元,净资
产 4,300 万元(未经审计)。
(二)合作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拟在中国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
生产大容量储能锂离子电池,为保证合作事宜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
协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意向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双方同意成立合资公司生产适用于电力电子行业的储能电池
产品,研究、开发储能电池技术进行并对储能电池提供维修服务;
2、甲乙双方根据合作事项的进程,协商确定合资公司的项目建
设,合资公司的项目投资初步考虑为一期建设年生产能力 2500 万 Ah
大容量储能锂离子电池。随着合资公司的经营发展,生产规模可逐步
增加。
第二条 投资总额
合资公司的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 3,200 万元,具体投资数额
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可研报告确定。
第三条 合资公司
1、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银川银星锂源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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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资公司由甲方持股 50%以上并对合资公司控股管理,乙方
参股合资公司并持有合资公司不少于 20%的股权,具体股权比例由双
方在合资协议中协商确定;
3、合作各方按其股权比例分配合资公司的利润,以各自认缴的
出资额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 合作各方的出资及股权转让
1、合作双方应当在双方签署的正式合资协议生效后,向合资公
司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2、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
意;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甲方工作
1、甲方协助合资公司完成设立申请、工商登记工作;
2、甲方负责组建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系统,全面负责合资公司
的生产及经营管理;
3、甲方负责协助合资公司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指导合资公司完
成项目建设、原材料购置、设备租赁等工作;
4、甲方协助合资公司在当地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
作人员和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人员;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乙方工作
1、乙方对合资公司的厂房选择、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检测检
验提供技术支持;
2、乙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名录及性能参数,并经甲、乙双方认可
后,并合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同等条件下,合资公司可优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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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乙方设备;
3、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
宜;
4、提供合资公司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培训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
人员。
第七条 项目融资
合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双方协助合资公司进行融
资,并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第八条 技术转让和设备购买
1、在甲方认可乙方拥有的相关技术后,由乙方向合资公司和甲
方转让锂电池生产技术,转让价款由双方另行协商,但转让价款不得
超过 500 万元;
2、乙方在转让技术的基础上研发获得的新技术,合资公司及甲
方均可无偿使用,乙方包括未来申报的电池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也由
合资公司无偿使用;
3、乙方在技术转让后,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合
格产品;
4、合资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
具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在中国购买。
第九条 产品销售
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由其自主开发销售市场,甲方及其控股的
其他公司在质量、技术、价格等条件相当时,优先采购合资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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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合资公司每年的剩余库存,乙方负责以市场采购价全部包销。
第十条 其他
1、本意向书本着积极合作、共谋发展、友好协商原则,对双方
的合作具有指导意义。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成立工作小组,开展项目
可行性研究及其他前期工作,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签署正式合资协
议。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双方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风险提示
(一)上述协议仅为合作意向协议,是否最终建设实施存在不确
定性;
(二)公司将视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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