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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银星能源: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或甲方)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或乙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银星能源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均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
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24年 4
月 23 日到期。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与中铝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 3 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3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 2024年 3月 22日召开的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 1号院1号楼 C座 2层 201-204、
3 层、4 层 2区、5 层、6 层、7层 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85.2388%;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6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 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515.47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60.36 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
452.59 亿元。利润总额 4.53 亿元,净利润 3.56 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中国铝业集团

                                有限公司            中铝资本控股

        中铝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85.2388%

                  4.7612%                                            10%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公允。

    1.存款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信贷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
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
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银行贷款及财政补贴款项等不得存放于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d.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e.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f.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
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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