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简称:五粮液
股票代码:0858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股票简称:五粮液
股票代码:0858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配股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配股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中辰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价格:25元/股
配股比例:10∶2
配股数量:31,200,000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经2000年1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00年2月25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该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成都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成证办函[2000]124号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6号文核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194
2、发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
联系人:彭智辅
电话:0831—3553988转6858、5878
传真:0831—3555958
3、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联系人:刘丹 靖建国 刘芳
电 话:020—87555888-539
传 真:020—87553583
4、 副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沈嘉亮
电 话:021-62802631
传 真:021-62802267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联系人:姚文兰
电 话:0755-2296666-4339
传 真:0755-2296188
5、 分销商:
(1)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4号华强佳和大厦东座8-11楼
法定代表人:施永庆
联系人:江 涛
电 话:0755-3796490
传 真:0755-3796489
(2)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引
联系人:金晓梅 罗雨令 俞 娜
电 话:023-63631504 63620796
传 真:023-63620684
(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许智
联系人:陈里强
电 话:020-87322668-308
传 真:020-87325041
(4)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联系人:刘畅
电 话:0531-6019999-6620
传 真:0531-6019816
(5)贵州证券公司
注册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39号中东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宋建生
联系人:王芳
电 话:0851-5814411-132
传 真:0851-5845355
(6)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142号信托大厦510
法定代表人:李乃洁
联系人:张 迹
电 话:0431-8910419
传 真:0431-8931919
(7)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
法定代表人:马 凌
联系人:杨东宇
电 话:0591-7804218
传 真:0591-7804717
6、 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7楼
经办律师:陈 默 刘良明
电 话:020—38798129
传 真:020—38799166
7、 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成都市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20楼2015室
法定代表人:尹淑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何 勇 邰寿铨 尹淑萍
电 话:028-6663441
传 真:028-6658581
8、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中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6楼2号
负责人:何锦
经办律师:毛林岳 张文
电 话:(028)6512443
传 真:(028)6618175
9、 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 话:0755—2083333
传 真:0755—2083859
10、资产评估机构:宜宾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地址:宜宾市小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曾桂珍
联系人:熊俊英
电 话:0831-8227411
传 真:0831-8227411
三、主要会计数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欲详细了解本公司财务数据,请阅读公司分别于2000年1月26日以及于2001年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1999年度报告及2000年年度报告,以供投资决策参考。
其中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年度
财务指标 1999年(万元) 2000年(万元)
资产总额 391889.88 460091.71
股东权益 242049.94 318861.15
总股本(万股) 48000.00 48000
主营业务收入 330879.10 395364.04
主营业务利润 149759.60 180831.26
利润总额 78694.42 100709.62
净利润 64902.20 76811.21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2000年1月22日第一届七次会议的基础上,对公司2000年度配股资格进行了认真检查,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规定,具备配股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第一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本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完全分开,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经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与酒类相关的配套项目:(1)投资2500万元用于江北片区供水网络集中采集/控制/管理/调度系统技改工程项目。(2)投资1.2亿元用于10000吨/年复糟酒技改工程项目。(3)投资3500万元用于酿酒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环保技改工程项目。(4)投资1.95亿元用于酿酒工业废糟综合利用环保型项目。(5)投资3000万元用于青梅果酒技改工程项目。(6)投资2985万元用于猕猴桃果酒技改工程项目。(7)投资2950万元用于苹果果酒技改工程项目。(8)投资2980万元用于广柑果酒技改工程项目。(9)投资2985万元用于精美丝网印刷技改工程项目。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公司前一次发行股份是在1998年3月27日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8000万股,已经募足,募集资金净额116560万元,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本公司股票于1998年4月27日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后经历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9年度),所经历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6.81%,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的要求。
6、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和业务开展情况,预计公司配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符合规定。
8、公司本次拟配售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本次配股拟以1999年9月28日公司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符合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的规定。
本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所列配股申请不予核准的情形:
1、本公司没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规范,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经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运用于所承诺的20个投资项目,资金用途未作变更,现全部项目已经完成。资金运用情况良好。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形;
4、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进行,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5、本次配股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陈述;
6、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1999年12月31日摊薄后每股净资产为5.043元,公司拟定的配股价格为每股25元,高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值,符合规定;
7、到目前为止,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8、公司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