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做好中石化石油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签发的《关于请做好中石化石油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石化机械”)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合称“申报会计师”)对告知函所涉及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告知函回复报告中各项词语和简称与《关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各项词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告知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告知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告知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回复中涉及的标题、表格标题、题干重述
目 录
目 录 ......3
问题一 ......4
问题二 ......17
问题三 ......26
问题一
关于应收账款。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为 204,640.66 万元,其中应收关
联方余额为 64,013.73 万元。报告期申请人应收账款整体坏账计提比例显著低于可比公司,申请人解释原因主要为公司应收账款以 1 年以内账龄为主,相应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较低。
请申请人:(1)结合关联方账款的账龄、期后回款情况、与非关联方应收账款信用期、周转天数等比较情况,说明关联方账款的回收是否符合信用政策,长账龄款项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说明申请人应收账款整体坏账计提比例显著低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足。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关联方账款的账龄、期后回款情况、与非关联方应收账款信用期、周转天数等比较情况,说明关联方账款的回收是否符合信用政策,长账龄款项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一)关联方账款的账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账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龄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1年以内 58,768.38 95.46% 35,651.78 92.81% 31,452.99 87.43% 36,934.95 79.22%
1-2年 2,553.11 4.15% 1,444.80 3.76% 1,079.65 3.00% 8,827.01 18.93%
2-3年 34.74 0.06% 127.07 0.33% 3,393.14 9.43% 690.38 1.48%
3-4年 207.28 0.34% 1,188.90 3.10% - 0.00% 15.00 0.03%
4-5年 - 0.00% - 0.00% - 0.00% 154.80 0.33%
5年以上 - 0.00% - 0.00% 50.00 0.14% - 0.00%
合 计 61,563.51 100.00% 38,412.55 100.00% 35,975.78 100.00% 46,622.14 100.00%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以账龄 1 年以内为主,报告期内 2 年以内账龄款
项占比均超过 90%。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关联方账龄 2 年以上款项合计
242.02 万元,主要为根据客户产品性能提升等售后服务需求经双方协商延迟付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款项已完成收回。其余应收关联方款项预计未来收回可能性不存在较大风险,不构成实质性资金占用。
(二)关联方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关联方款项后续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 61,563.51 38,412.55 35,975.78 46,622.14
截至 2021 年9 月30 日 14,136.81 3,474.28 117.02 100.00
仍挂账余额
应收回款比例 77.04% 90.96% 99.67% 99.79%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期后回款情况良好,2018 年末、2019 年末应收关
联方款项期后回款率分别为 99.79%、99.67%,已收回绝大部分款项。2018 年末、2019
年末应收款项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仍分别挂账 100.00 万元、117.02 万元,主要为根
据客户产品性能提升要求等售后服务需求经双方协商延迟付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款项已完成收回。其余应收关联方款项预计未来收回可能性不存在较大风险,不存在关联方实质性占用的情形。
公司对关联方销售的信用期集中在 6 个月以内。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关联方应收
款项均能在信用期内收回。报告期各期末,存在部分关联方销售经双方协商超过信用期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但公司与相关客户均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相关款项回收持续进行,未来收回可能性不存在较大风险。公司关联方账款的回收整体符合公司信用政策,不存在大额坏账的情况,不存在实质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与非关联方应收账款信用期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销售的主要产品的信用期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名称 关联方 非关联方
钻采设备 验收后支付或验收后 90 -180 日支付 收货后付款,或验收后付款,或验收后
180 日付款,或分期付款等等
压缩机 开具发票后 45-90 日支付货款 收货支付或开具发票后支付
产品名称 关联方 非关联方
钻头及钻具 开具发票后 3 个月内支付货款 开具发票后 30 日至 1 年不等时间支付
钢管 开具发票后 30-60 日内支付货款 分为到货付款、验收后 5-30 日支付货
款不等,或数月分期支付条款
如上表所示,公司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信用期条款视双方协商情况决定。整体上看,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信用期存在一定格式条款,虽然具体条款仍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相比非关联方销售相对灵活的信用期条款较为稳定,有利于公司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四)与非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如下表所示:
单位:天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关联方款项周转天数 72.94 46.57 46.29 109.21
应收非关联方款项周转天数 126.30 124.83 149.85 199.10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105.58 89.09 99.69 158.19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周转天数显著低于非关联方。公司对关联方的销售回款较快,关联方账款的平均周转天数处于信用期内,不构成实质性资金占用。
综上所述,公司对关联方应收款项占应收账款的比例较小,关联方款项后续回款情况良好;对关联方销售产品信用期条款较非关联方更为稳定,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及时回款,关联方回款较快,关联方账款的平均周转天数处于信用期内;长账龄款项为经双方协商超过信用期未支付的货款,但预计未来收回可能性不存在较大风险,不构成实质性资金占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商业理由;
(2)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发票、合同和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条款,访谈公司销售/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信用政策情况;
(4)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及账龄明细,了解是否存在长账龄应收关联方款项,并核查原因;
(5)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应收账款的账龄、周转天数等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6)查阅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期后回款情况;
(7)向关联方实施函证,确认往来余额及交易金额。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交易的商业理由;
(2)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发票、合同和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3)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及账龄明细,是否存在长账龄应收关联方款项,并核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