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2022 年常
州 9 起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的被告,2022 年常州 9 起案
件的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682,803,840 元及利息 208,870,293.7 元、诉讼费、律师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诉讼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
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起 9 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 0411 民初 2558 号、2560 号、
2562 号、2563 号、2564 号、2565 号、2566 号、2568 号、2569 号(以下简称“该 9
起诉讼”),该 9 起诉讼中原告诉请金额共计货款 282,942,344.00 元、迟延付款违
约金 15,861,465.35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7 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
等。公司一审败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为(2023)苏 04 民终 2280-2288 号,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
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 0411 民初 1894-
1905 号的诉讼材料,涉案的金额为 399,861,496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193,008,828.3元、诉讼费、保全费用。
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关于 2022 年常州诉讼 9 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 04 民终 2280 号、
2282-2288 号共 8 起案件1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一)变更前该 9 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等文件,常州实道诉公司及原下属公司高鸿科技。原告常州实道诉称,2021 年,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下属公司高鸿科技签署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
2022 年 4 月,常州公司与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常
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常州实道名义起诉,主张常州公司已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 282,942,344 元以及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同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并单独承担律师费。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 2019 年出具了《承诺书》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2023 年 2 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批发销售合同》已履行,《承诺书》
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公司案件均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就上述案件向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19 日法院已就案件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于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尚未判决。从目前案情证据看,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
1 常州实道已就(2023)苏 04 民终 2281 号案件同样进行诉讼请求变更,目前公司已联系法院尽快送达。
同的货物,高鸿科技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
(二)变更后该 9 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变更事项:①判令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
偿还借款 282,942,344 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迟延 7 天按 0.5%计算至全
部借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②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3.5万元;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申请变更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4 月 22 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被上诉人常州实
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发出《通知书》,认为“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并非你方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故你方应当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故此,常州实道将诉讼请求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常州实道认为,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庆亚公司、凯旋公司相互串通,以虚假的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为诱饵,诱骗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向其提供巨额融通资金但向常州公司隐瞒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使得常州公司误以为存在真实买卖交易,由此给常州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对由此给常州公司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高鸿科技、庆亚公司分别与常州公司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上下游买卖合同,高鸿科技在明知没有收到上游货物的情况下,仍确认收到庆亚公司的货物,以此方式诱骗常州公司向庆亚公司支付货款,造成常州公司资金损失。高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不但为开展上述虚假的贸易业务向常州公司出具《申请函》、《承诺书》,还在年报中确认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之间买卖关系的真实性,使得常州公司信任高鸿科技并与其保持长期的买卖关系。此外,高鸿股份系高鸿科技唯一控股股东,其实际操控高鸿科技的业务、财务、人员和资金,构成人格混同,应与高鸿科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凯旋公司明知高鸿科技、庆亚公司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仍参与其中并谋取利益,应与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及庆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 2024 年常州诉讼 12 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收到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 0411 民初 1894-1905 号共 12 个案件的《追
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就前述 12 个案件申请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前该 12 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奥埠贸易
1 民初 1894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有限公司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奥埠贸易
2 民初 1895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有限公司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3 民初 1896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奥埠贸易
4 民初 1897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有限公司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5 民初 1898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6 民初 1899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7 民初 1900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8 民初 1901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瑞腾供应
9 民初 1902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苏 0411 买卖合同纠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常州龙城供应
10 民初 1903 号 纷 有限责任公司 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 链管理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