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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日。 2、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综上,我们同意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2017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6名激励对象授予189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吕廷杰、刘剑文、孙琪、张晓岚、张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