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富通鑫茂 公告编号:(临)2019-073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历经三年多建设,于 2019 年 9 月底完成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装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该项目已到达预期建设目标并具备结项的基础。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人民币 2567.65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授权经营层或经营层授权其指定的代理人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等后续事宜。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2.93%,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320,592.00 股,发行价格为 8.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93,596,795.20 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18,255,000.00 元(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股票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75,341,795.2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10,320,59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765,021,203.2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10228-1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和平支行”)、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了专项账户、天津久智电子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智”)在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了专项账户,上述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015年3月至4月,公司及天津久智先后分别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建设银行和平支行、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01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与国盛证券签订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
议,因而公司已与华创证券终止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鉴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盛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鉴于上述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原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终止,并与国盛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体内容不变。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经公司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1.50万元。
(二)变更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原计划由子公司天津久智实施“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由公司实施“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上述项目实施地点均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鉴于项目实施环境、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拟终止“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并将其建设产能由原300吨/年增加至现500吨/年(总投资增加至人民币86,990.00万元),实施地点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变更至山东省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实施主体由公司本部变更为公司与天津久智共同设立的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富通光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通”),实施方式由公司本部直接实施变更为由合资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实施。
经公司2018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9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7月4日召开
的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
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控股子公司久智光电子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频等离子光纤预制棒大套管及光
纤预制棒产业化制造技术,并已形成年产约300吨的产能规模;募投项目一期将
形成年产200吨全合成法光纤预制棒产能,公司光纤预制棒年产能合计可达约500
吨,可拉制光纤1500万芯公里,能够较好的满足现阶段公司光纤生产的需求,并
形成棒纤缆自给自足的完整产业链。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的光纤预制棒制
造项目投资规模,继续完成募投项目的一期建设,以形成年产200吨光纤预制棒
产能,项目投资总额调整为60,193.21万元。同时将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含
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35,2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用于暂时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35,000万元将视同直接划转,不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同时由募集资
金账户划转200万元做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6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如下:
单位金额:元
户名 存储银行 账 号 性 质 存款方式 余 额
建设银行和平支行 12001615300052563984 募集资金监 活期 2,006.29
天津富通鑫茂科 管账户
技股份有限公司 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9170101000010000390136 募集资金监 活期 31,614.59
管账户
天津久智光电材 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9170101000010000399476 募集资金监 活期 25,642,858.65
料制造有限公司 管账户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 25,676,479.53
(四)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6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为2567.65
万元(其中项目尚待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2516.26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存放期
间产生的利息收入51.39万元),整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调整后项目 募集资金累计 待支付 理财收益及利 已永久补充流 节余募集
净额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金额 息收入净额 动资金金额 资金合计
87,534.18 60,193.21 57,676.95 2,516.26 7,910.42 35,200.00 2,567.65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依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产生的节余募集资金的主要原因:(1)为避免现阶段产能过剩、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的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投资规模由86,990万元调整为60,193.21万元;(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一定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3)存在部分尚需支付的合同尾款与质保金。2019年7月,公司将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后剩余募集资金35,2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7月4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12月26日,公司节余募集资金2,567.65万元主要为剩余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尚需支付的合同尾款与质保金。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募投项目建设已完成,尚需支付的尾款与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为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