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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东莞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2

东莞控股:东莞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471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同意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公告告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729,581,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039,516,992 股)的70.184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的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7,103,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94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77,58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3%。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即,中小股东)11 人,代表股份 3,738,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61,401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477,583 股。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729,565,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7%;反
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3%;弃权 73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722,484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87%;反对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461%;弃权 7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赞成 729,572,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7%;反对
9,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729,784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9%;反对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461%;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侯玉晟

                                            承办律师:

                                                邓向龙

                                                  金莎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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