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2000年9月1日召开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0年增资配股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太原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太证监办函[2000]23号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208号文核准。
本公司已于2000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该配股说明书是本次配股的法律文件,股东作出认购配股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该《配股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方案摘要:
1、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配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3、配股价格:人民币6.00元/股;
4、配股比例:以1999年末公司总股本94,200万股为基数,按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5、配股总额:本次总计可配售13,417万股。其中,国家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工字[2000]90号文批复,以现金认购2,167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本次可配售11,250万股,社会公众股配售余额部分由配股主承销商包销。
二、股权登记日:2001年1月8日
三、除权基准日:2001年1月9日
四、配售对象:
截止2001年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太钢不锈(0825)”的全体股东。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2001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23日(期内10个工作日,逢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股权。
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缴款期限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股东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缴款期限内,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
七、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2001年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太钢不锈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太钢不锈配股权。
上述配股直接记入太钢不锈股东的股票帐户,并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其可配部分,认购配股时,填写“太钢A1配”,交易代码为8825,每股价格6.00元,配股数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0.3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不予认购。
3、如果投资者在2001年1月9日到2001年1月23日(期内11个工作日,逢节假日顺延)之间办理太钢不锈股票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4、国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缴款手续由主承销商、公司和国家股东协调办理。
八、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的处理办法:
社会公众股配股余额由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包销。
九、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
1、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再行公告上市。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办理。
3、根据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国家股获配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十、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本次配股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刊登在200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报》第21版和《证券时报》第8版上的《配股说明书》。
十一、咨询办法:
若投资者对本次配股有咨询,请垂询本公司证券部或本次配股主承销商。
本公司证券部联系人:张竹平华春雨联系电话:0351-3017728或3017729联系传真:0351-3017729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