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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和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70%股权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09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130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威科电子模块(深圳)

           有限公司100%股权和长沙韶光半导体

                  有限公司70%股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9月10日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

大化工”)与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电子”)和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韶光”)相关股东签署了正式股权收购协议,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以360,000,000.00元整(人民币:叁亿陆仟万元整)收购张亚、周文

梅、北京恒燊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燊泰”)合计持有威科电子80%的股权,拟以 9000万元(人民币:玖仟万元整)收购上海典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典博”)持有威科电子2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拟以188,370,000.00元整(人民币:壹亿捌仟捌佰叁拾柒万元整)收购

上海典博持有长沙韶光21%的股权,拟以439,530,000.00元整(人民币:肆亿

叁仟玖佰伍拾叁万元整)收购张亚、长沙新创韶光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创韶光”)合计持有长沙韶光49%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长沙韶光70%的股权;

    现将本次收购款的具体支付安排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张亚、周文梅、北京恒燊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威科电子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收购款具体支付安排情况(甲方:方大化工,乙方:张亚、周文梅、恒燊泰,标的:威科电子)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金额为92,200,000.00元(人民币玖仟贰

佰贰拾万元),鉴于甲方已于2017年7月20日向乙方中的张亚、恒燊泰分别支

付了金额为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诚意金,该等诚意金可直接冲抵甲方应向其

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故甲方仅须支付扣除诚意金后的款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67,200,000.00元(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万元),其中向张亚支付 46,200,000.00元(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万元),向恒燊泰支付16,8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万元),向周文梅支付4,200,000.00元(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

    (二)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1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67,200,000.00元(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万元),其中向张亚

支付 46,200,000.00 元(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万元),向恒燊泰支付 16,80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万元),向周文梅支付4,200,000.00元(人民币肆佰贰拾万

元)。

    (三)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2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 33,600,000.00 元(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万元),其中向张亚

支付23,1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万元),向恒燊泰支付8,400,000.00元

(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向周文梅支付2,100,00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

    (四)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笔款

项47,040,000.00元(人民币肆仟柒佰零肆万元),其中应向张亚支付32,340,000.00

元(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肆万元),向恒燊泰支付11,76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壹

佰柒拾陆万元),向周文梅支付2,940,000.00元(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元)。

    (五)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笔款

项53,760,000.00元(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陆万元),其中向张亚支付36,960,000.00

元(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陆万元),向恒燊泰支付13,44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叁

佰肆拾肆万元),向周文梅支付3,360,000.00元(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元)。

    (六)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六笔款

项66,200,000.00元(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万元),其中应向张亚支付42,700,000.00

元(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万元),向恒燊泰支付17,8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

柒佰捌拾万元),向周文梅支付5,700,000.00元(人民币伍佰柒拾万元)。

    二、公司与上海典博签署的关于威科电子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收购款具体支付安排情况(甲方:方大化工,乙方:上海典博,标的:威科电子)

    (一)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5日内向乙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

39,000,000.00元(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鉴于甲方已于2017年7月20日向乙

方支付了金额为500万元的诚意金,该诚意金可直接冲抵甲方应向其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故甲方仅须支付扣除诚意金后的款项34,000,000.00 元(人民币叁仟肆

佰万元)。

    (二)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1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34,000,000.00元(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

    (三)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2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17,0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

    三、公司与张亚、新创韶光签署的关于长沙韶光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收购款具体支付安排情况(甲方:方大化工,乙方:张亚、新创韶光,标的:长沙韶光)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金额为111,2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

壹仟贰佰万元),鉴于甲方已于2017年7月20日向乙方中的张亚、新创韶光分

别支付了金额为2800万元和200万元的诚意金,该等诚意金可直接冲抵甲方应

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故甲方仅须支付扣除诚意金后的款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81,200,000.00元(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万元),其中向张亚支付 73,080,000.00 元(人民币柒仟叁佰零捌万元),向新创韶光支付8,120,000.00元(人民币捌佰壹拾贰万元)。

    (二)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1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81,200,000.00元(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万元),其中向

张亚支付 73,080,000.00元(人民币柒仟叁佰零捌万元),向新创韶光支付

8,120,000.00元(人民币捌佰壹拾贰万元)。

    (三)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2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40,600,000.00元(人民币肆仟零陆拾万元),其中向张

亚支付 36,540,000.00元(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肆万元),向新创韶光支付

4,060,000.00元(人民币肆佰零陆万元)。

    (四)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标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笔款

项 56,308,000.00元(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万零捌仟元),其中向张亚支付

50,677,200.00元(人民币伍仟零陆拾柒万柒仟贰佰元),向新创韶光支付

5,630,800.00元(人民币伍佰陆拾叁万零捌佰元)。

    (五)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标的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笔款

项68,810,000.00元(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壹万元),其中向张亚支付61,929,000.00

元(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贰万玖仟元),向新创韶光支付6,881,000.00元(人民币陆

佰捌拾捌万壹仟元)。

    (六)自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对标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六笔款

项 81,412,000.00元(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壹万贰仟元),其中向张亚支付

72,270,800.00元(人民币柒仟贰佰贰拾柒万零捌佰元),向新创韶光支付

9,141,200.00元(人民币玖佰壹拾肆万壹仟贰佰元)。

    四、公司与上海典博签署的关于长沙韶光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收购款具体支付安排情况(甲方:方大化工,乙方:上海典博,标的:长沙韶光)

    (一)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5日内向乙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

81,350,000.00元(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伍万元),鉴于甲方已于2017年7月20

日向乙方支付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诚意金,该诚意金可直接冲抵甲方应向其支

付的股权转让款,故甲方仅须支付扣除诚意金后的款项71,350,000.00 元(人民

币柒仟壹佰叁拾伍万元)。

    (二)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1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71,350,000.00元(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伍万元)。

    (三)自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后至2017年12月25日前,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35,670,000.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柒万元)。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