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1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58 号公司行政中心306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向志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股份 389,7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447,013,318 股的 26.936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72,62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
17,1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7,4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8%;反对 2,3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 9,9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54%;反对 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96%;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表决结果:通过。
李正要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7,4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8%;反对 2,3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9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54%;反对 2,30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796%;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7,4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8%;反对 2,3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9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54%;反对 2,30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796%;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峰、柏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