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上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白 华 彭 宁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