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本次公司关联方创维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战略协同及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确认。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白 华 彭 宁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