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为规避投资风险和锁定利润,本公司董事决定决定将本公司作为战略
投资者持有的招商银行可流通A股4000万股股票中的1500万股以8.4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项转让协议根据《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北京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地:
北京。办公地点: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11-B。法定代表人:王乐
天。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税务登记号码:110101726361104000。主
营业务: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主要股东:吉林华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0%;
吉林华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30%。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该公司自2001年7月成立以来,主要从事证
券、期货受托投资管理,2001年末该公司净资产3002万元,净利润22004
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招商银行可流通A
股股票。本公司共持有招商银行可流通A股股票4000万股,本次转让其中
部分股票1500万股。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情况
本公司(甲方)授权代表总经理王斌与北京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授权代表总经理贾建明签署了本项目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的主
要内容包括:
1、甲方将其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招商银行可流通A股股票
(600036)1500万股以每股8.4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12600
万元。
2、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公司申购的招商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即2003年4月
10日后,由乙方下达交易指令在甲方的股票帐户将1500万股招商银行股票
(600030)卖出,卖出成交额减去手续费后和余额资金款项归乙方所有。
甲方须在1500万股卖出后第五日之前(节假期日顺延)将此余额资金款项
全部划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招商银行股票升值(高于本资转让价格)
的收益属乙方所有,贬值(低于本次转让价格)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须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1%(即人
民币6426万元)以上,且乙方须在2003年3月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
转让款。
本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以协议签署之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
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转让价格。
(五)进行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根据本公司规避投资风险和锁定利润的需要而进行的,交
易后公司持有的招商银行可流通A股股票减少为2500万股,但由于锁定了
转让价格,同时也保证了公司1650万元的投资收益,规避了公司在锁定期
满后有可能形成的部分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转让协议书。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