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有关
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30 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华闻集团”)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现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盐城中院”)送达的(2021)苏 09 民初 241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建湖县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文件,获知建湖经开因江苏佳磊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磊矿业”)拖欠江苏开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汇”,建湖经开与江苏开汇均系建湖县人民政府 100%控制的企业)“稀释沥青”相关货款,并以公司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石化”)为
佳磊矿业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由,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向盐城中院
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建湖经开
(二)被告:佳磊矿业、华闻集团、海德石化
(三)案由:建湖经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中的多
份《买卖合同》显示,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9 日佳磊矿
业与江苏开汇发生了 13 笔买卖合同往来,佳磊矿业支付了全部 13 笔
货款;后江苏开汇又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1 日、
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 7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及 2019 年 6
月 15 日,与佳磊矿业签订了六份《买卖合同》,江苏开汇向佳磊矿业供应“稀释沥青”共计 82,600 吨,价款共计人民币 33,077.4 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佳磊矿业拖欠江苏开汇货款人民币33,077.4万元。建湖经开提交的《货权转移协议》《收货确认书》等证据材料显示,江苏开汇向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实业”)采购“稀释沥青”,并通过与浩弘实业、佳磊矿业签署《货权转移协议》完成上述《买卖合同》项下向佳磊矿业交付稀释沥青的义务。
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显示,华闻集团于当日与江苏开汇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确保江苏开汇与浩弘实业、江苏浩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科技”)、佳磊矿业在 2018 年-2020 年度内所签订的《循环贸易合同》《买卖合同》《货权转移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本段下同)的履行,华闻集团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
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与江苏开汇依主合同所
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担保范围: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与江苏开汇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和
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特别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不必送达华闻集团。
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 日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显示,海德石化于当日与江苏开汇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确保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与江苏开汇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所签订的《循环贸易合同》《买
卖合同》《货权转移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本段下同)的履行,
海德石化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与江苏开汇依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
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与江苏开汇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基于主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主合同项下批次担保业务完结时,江苏开汇需向海德石化提供批次业务担保终止函,进行批次业务担保终止确认。其中特别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范围的确立与生效以海德石化对应每笔业务所签订的担保业务确认函为准,担保业务确认函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四)请求:1.判令佳磊矿业立即向建湖经开支付货款人民币33,077.4 万元。2.判令佳磊矿业向建湖经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其中:以 19,272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
际清偿完毕止;以 2,793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3,99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1,99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2,234.4 万元为基数,
从 2019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2,793 万元
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暂算
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金额为 7,026.5347 万元。3.判令佳磊矿业赔偿建湖经开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344.8405 万元。4.判令华闻集团和海德石化对佳磊矿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佳磊矿业、华闻集团、海德石化承担。
(五)依据:江苏开汇与佳磊矿业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权转移协议》《收款确认书》及江苏开汇开立的发票;江苏开汇与海德石化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盖有江苏开汇公章并由其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有华闻集团公章(真伪难辨)且由未经华闻集团合法授权的无法辨认其姓名的人士签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目前的裁定情况
盐城中院于 2021 年 5 月 2 日送达的(2021)苏 09 民初 241 号案
件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盐城中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作出裁定,
经盐城中院审查认为,建湖经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佳磊矿业、华闻集团、海德石化价值 40,448.7752 万元的财产。
截至目前,公司未有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 2,834.23 万元。
四、公司相关应对措施
(一)鉴于建湖经开本次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见华闻集团经营层、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文件及签字人取得华闻集团授权同意签署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授权文件,亦未见江苏开汇与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签署的《循环贸易合同》以及建湖经开受让江苏开汇对佳磊矿业到期货款债权的相关交易文件。公司再次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2.公司经营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未审议也未公开披露过公
司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江苏开汇所形成的主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担保事项;
3.公司档案资料中未存有公司与江苏开汇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无人知晓该合同的任何信息;
4.公司未存有公司与江苏开汇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印章审批及用章记录;
5.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与江苏开汇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基于前述事实情况,建湖经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公司落款时
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二)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且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且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法院认可,案件相关事实仍不清楚、真实性存疑,且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不排除相关方恶意诉讼并借助司法查封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可能性,亦不排除相关方涉嫌违法违纪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公司将继续保持与盐城中院的沟通,并积极准备应诉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采取包括检举控告和刑事报案等在内的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南山区法院”)送达的(2021)粤 0305 民初 8281 号案件的相关材料,获知梁海燕就公司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与其发生的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违约事项(涉及车音智能向其借入资金余额 1,700 万元及应付利息),
同时请求对车音智能及公司名下价值 1,878.2671 万元的财产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其中:公司持有的车音智能 31.2%股权(对应出资额1,875.30701 万元)被南山区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该债务原于 2020 年 12 月到
期,车音智能与梁海燕一直在协商延期还款方案,截至目前,梁海燕已提出延期还款方案,但双方尚未签署还款协议。
除上述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单独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5 项,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事项 13 项,涉案金额共计 5,759.26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事项 12 项,涉案金额共计 3,496.67 万元,主要为单项小额案件,大多涉及业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此外,车音智能向杨贰珠借入资金余额 3,500.00 万元及应付利息尚未偿还,该债务原于 2020 年 10 月到期,车音智能与杨贰珠一直在协商延期还款方案;公司向车音智能提供的一笔金额为 3,5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款于 2021 年 4 月到期亦尚未偿还。目前相关方正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不排除引发新的诉讼风险或其他风险。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案件涉及金额 40,448.77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83,588.28 万元的 14.26%,至此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 51,582.9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9%;本次案件中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2,834.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至此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被冻结资产账面价值 22,134.45 万元(包含车音智能 31.2%股权在公司合并层面的商誉及净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
司就本次案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