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
部转让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盐湖股份”)控股股
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国投”)因融资安排及资
产内部管理需要,增加芜湖信泽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
湖信泽”)为一致行动人,并向芜湖信泽内部转让公司股份合计 50,740,403 股。
本次股份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国投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
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股份内部变动的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青海国投出具的《告知函》,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期间,青海国投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50,740,403 股转让给芜湖信泽,并同时与芜湖信泽签署了《一致行动
人协议》,协议签署后,青海国投与芜湖信泽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系
青海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青
海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内部变动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公司股份情况: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转让均价 转让数量 占总股本的
(元) (股) 比例(%)
青海国投 芜湖信泽大宗交易 2022 年 10 月 27 日
-2022 年 10 月 28 日 23.65 50,740,403 0.93
(二)股份变动前后青海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股份 681,288,695 12.54 630,548,292 11.61
青海国投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81,288,695 12.54 630,548,292 11.61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 - 50,740,403 0.93
芜湖信泽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50,740,403 0.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0
合计持有股份 681,288,695 12.54 681,288,695 12.54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81,288,695 12.54 681,288,695 12.54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人协议》由青海国投作为甲方与芜湖信泽作为乙方进行签署,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在盐湖股份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事项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
动;在就任何事项向盐湖股份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与方式一致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1)双方拟一致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在盐湖股份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就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充分沟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
使其表决权;
(2)双方拟一致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应事先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甲方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如双方不能按照本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或拟提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以甲方意见为一致意见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或提案权,但甲方意见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的权利或利益。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买卖盐湖股份的股票,也不得向盐湖股份提名董事。
3、在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参加盐湖股份股东大会时,该方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按双方依据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则应共同委托一个受托人参加会议并按双方依据本协议第 1.2条约定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4、只要双方持有盐湖股份的股份,本协议长期有效,双方持有盐湖股份股份数变动亦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除非双方签署相关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项下事宜进行变更或补充。
5、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本协议可解除。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任一决策机制转换事件发生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通知送达甲方时解除。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保密、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效力。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国投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2、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股份变动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青海国投出具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人协议》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