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2-01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上午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 8 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管理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管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郝晓冬先生、杨正波先生、王帅先生、任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帅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上述《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
址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竞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通过决议之日起生
效。
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陈少明(主任委员)、王竞达。
该议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
址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议案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王竞达女士简历
王竞达,女,1972 年 7 月生,注册会计师,博士研究生。王女
士自 2022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97 年 7 月至今历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自 1991 年 7 月至1994 年 9 月任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会计。王女士现任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独立董事、河北冀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女士于 1997 年获长春税务学院会计学硕士学位,2007 年获清华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竞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