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1-04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
点为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 9 号北新中心 A 座 17 层会议室。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
出席 9 人(其中:董事陈学安、董事裴鸿雁、独立董事陈少明、独立董事谷秀娟、独立董事朱岩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聘任付杨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简历见附件)。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在广西崇左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 4,000 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国石膏板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所属泰山石膏(崇左)有限公司在广西崇左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 4,000 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王兵、陈学安、裴鸿雁、宋伯庐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所审议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附件:
总法律顾问付杨先生简历
付杨,男,1981 年 3 月生,现任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并荣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称号。付杨先生自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法律
顾问,自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公司法律部(后变更为证券法务部)副经理;于 2005 年
7 月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于 2012 年 7 月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
截至目前,付杨先生未持有北新建材股票,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